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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辭職做律師有禁業禁止嗎?關于這個問題,需要從幾個條件分別考慮,那么接下來就來簡單講一下,法官助理辭職做律師有哪些條件。
2、在編人員有兩年禁業期。
如果在編,哪怕不是法官,按中組部2017-22號文,公務員法和法官法規定的兩年禁業期實際上已經擴大到一切在編人員了。目前到底這兩年內能不能先在律所掛實習律師,各地規定不同,目前多數還是允許但設置限制,后續恐怕會越來越嚴。
3、終身回避原任職法院的案件。
很多人以為法官要終身回避原法院的案件,但是在任命法官之前辭職就不需要回避。
其實最高院還有一個很冷門的規定:2011年最高院出的文件《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里面規定:
第八條 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本條所規定的離任,包括退休、調離、解聘、辭職、辭退、開除等離開法院工作崗位的情形。
本條所規定的原任職法院,包括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曾任職的所有法院。
第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審判人員,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本規定所稱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是指審判人員以外的在編工作人員。
也就是說:在編人員,不管是助理還是任命過法官,按這規定都得終身回避原任職法院的案件。
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后,最高院關于刑訴法的解釋里再次強調了這一規定:
第三十六條 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
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
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擔任其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
看完之后您了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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