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NOVATION & CREATION
律師不是公檢法人員,律師除了法律賦予的權利之外,沒有任何強制的權力。律師無權無勢,那律師的力量來自于哪里呢?
有的人認為律師的力量來自于錢。
認為給得起律師費就請得起大律師,就能打得贏官司。誠然,律師業是服務業的一種,是商業化的法律服務。在我國當今的社會經濟形勢下,相對于法官、檢察官、公證員以及其他政法人員而言,律師業已經實現了充分的市場化。法律服務在市場化中更多的是利益的交換,出不起律師費,律師怎么能為此付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呢?出得起高昂的律師費,自然法律服務的質量更有保障。但即使是出得起律師費,也并不能保證官司能贏,也絕不代表通過錢能買來公平正義。錢再多,絕大多數律師也不會為了眼前的這點利益而賠上自己的職業生涯,錢只是律師工作價值的體現,但并不能給律師帶來更多的力量。
有的人認為律師的力量來自于法律。
法律確實賦予了律師很多執業的權利,但“閱卷難、會見難、取證難”是長期困擾律師業的老大難問題,甚至律師執業的基本權利還需要有關部門專門出臺紅頭文件來保障。在法律上律師很高大上,實踐中律師卻很無奈。較真的律師被認為是死嗑烈士派、跟執法部門普法講道理的被稱為風花雪月派、只針對案卷進行辯護的則自稱技術逍遙派。新律師們在執業之初也被老律師們大律師們教導“要做戰士不要做烈士”。律師行業內,無論是律師還是律所,講得最多的也就是律師執業風險。此外,有虛假訴訟罪、辯護人毀滅、偽造證據罪等這些專門的罪名,而司法部和律協的各種規定,無一不指向律師這樣那樣的執業行為和風險。律師的力量來自于法律,恐怕有點一廂情愿。
還有人說律師的力量來自于法治的信仰。
我們知道違法就要受到懲處,在懲治不法的同時實現了權利的保護,因此,法律最主要的不是規范了權利,而是對社會的強制性和指導性。大大小小的領導們也愛講在人民群眾中建立法治的信仰,認為在法律的規范下,老百姓都聽話了,社會就安定了,正所謂依法治國、垂拱而治。而所謂的“法治國”也是很多法律人夢寐以求的理想國。但我還是想點醒一下他們,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法治的路還要走很長很長一段時間。現實中,以言代法,以權代法的現象很普遍,老百姓也往往認為權比法大,信權不信法。就算在上海,一些咨詢離婚案的女士,涉及到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時極度不自信,往往認為對方勢力大關系多,法院和法官會被對方收買和左右。只是普通的案子就如此,而更多的案子中當事人找律師不是找專業找能力,是想通過律師找關系找路子,甚至有些當事人覺得自己受了天大的冤屈,律師就應該幫我。在這種社會基礎上,談論法治信仰是不是顯得太清流太卓越了,單純依靠律師的法治信仰,這種力量來源會不會成為無本之源,無根之木呢?
沒權沒勢的律師憑借什么去維護委托人的利益呢?是憑借法律的規定,還是憑借著自己的專業能力?法律賦予律師的執業權利是一方面,但寫在紙上的權利,并不就是真正的權利,也從來沒有不經過斗爭就能獲得的權利,不敢斗爭、不會斗爭的律師是談不上執業權利的,更談不上力量。律師的專業能力是另一方面。在自己熟悉的專業領域中執業越久的律師,對自己的專業能力越自信,越能游刃有余的處理相關案件,專業和經驗是對律師的褒獎。但除了上述兩個方面,我想最重要的答案還在于律師自身,在于律師的理性和良知。這種理性和良知體現在律師是是維護私權利的戰士,也是法律最終端的守護人;體現在律師能體察到社會的冷暖,感受到不法的侵害;體現在律師能不屈不撓,敢于對不法說不,能窮盡合法的手段去維護委托人的權益。
律師的力量來自于專業和理性、良知和擔當,以及敢于戰斗的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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