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NOVATION & CREATION
十幾年前,某位年輕的律師同行因履行職責幫助客戶處理財產問題而被湖北公安機關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通緝,我曾建議他維權而他則選擇了隱忍。近日被抓后家人來找我,而我則因為給同案的其他被告做過辯護只能婉言謝絕。
一、公安:本案涉及“國家秘密”,不準請律師!
二、公安:你已經涉案,不能允許你繼續擔任辯護律師!
三、公安、反貪:當事人已書面表示偵查階段不請律師!
筆者在北京、江蘇承辦體制內廳局級干部貪腐案件時,都曾遇見當時的反貪機關出具據稱是嫌疑人的自己寫的偵查階段不需要請律師的書面材料。這確實是正當事由。只是你不讓我見我怎么知道是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呢?!這或許意味著當事人更加需要律師的幫助呢!如果要以窒息的恐懼威脅當事人,或是通過指定律師的方式使當事人無法感受到暫時擺脫公權陰影的片刻松馳,既不人道,也有違法治的基本原則,也未必就能夠通過“一切(包括律師)盡在掌握”把案件辦好。
四、公安:查無此案!
曾經,筆者的當事人被警方從深圳半夜抓回,公司同事被告知抓人的是河北某地公安。筆者趕往抓人的公安交涉,經偵、刑偵均稱查無此案;法制、警務督察均稱你不提供辦案民警姓名我們無法接受你的委托手續,他們這樣扯淡的話也能變得如此理直氣壯:你不提供承辦人名字我們怎么接受你的委托手續?!
五、配合我們JW辦的案子,你律師怎么能介入呢?!
再與JW溝通。
負責的領導同志居高臨下地告知:我們JW辦案子律師哪有資格介入呢?!
六、公安:用“贓款”支付的律師費,必須追回來!
去年上海的李送妹律師在承辦一起非吸案件時,江西鷹潭的公安機關稱當事人所支付律師費系贓款,律師應當知道這一點還要收下律師費,必須追回來!
七、法院:委托人不來,我怎么知道你是不是他委托的律師?!
八、你已涉嫌犯罪,不能再做律師!
近來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文要求切實保障律師會見的權利,點擊粗體字即可閱讀),再次重申律師會見不得被監聽——南昌熊昕律師會見時居然因為會見室滿了而被安排在公檢法的提審室,居然如此湊巧承辦案件的警官就在隔壁的提審室公干,居然公干的民警如此湊巧地停下“公干”在走廊上偷聽到熊律師如何“帶壞”當事人,居然當地的公檢法因為這偷聽的警察的證言而將熊昕律師捉了進去進行審判,不知現在情況怎么樣了?
九、本案已有(兩名)辯護律師!
十、當事人已經解聘你了!
前年,筆者接受聘請為一位廳局級體制內企業家提供法律服務,對辦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給辦案機關及相關機關發函直言指出。不想辦案機關居然將當事人的媳婦也是本案委托人(退休女教師)也當成犯罪嫌疑人給抓了進去,關押多日后寫出書面材料來稱解除對我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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