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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機關拒絕律師的10種情況,教你該如何處理?

呂良彪2019-12-11

  十幾年前,某位年輕的律師同行因履行職責幫助客戶處理財產問題而被湖北公安機關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通緝,我曾建議他維權而他則選擇了隱忍。近日被抓后家人來找我,而我則因為給同案的其他被告做過辯護只能婉言謝絕。



  回想近二十年的律師生涯,刑事辯護除卻此案因為職業倫理要求我主動選擇回避,其他似乎都是各種被辦案機關想方設法拒絕(因我“惡名太甚”??。?。根據職業經歷整理出辦案機關拒絕律師的十大套路,還請各位補充完善。


  一、公安:本案涉及“國家秘密”,不準請律師!


  十幾年前,湖北某起詐騙案因當事人PS了自己與澤民同志、康師傅、布萊爾等人的合影放在辦公室和家里,即被當地公安認定為所謂涉及國家秘密案件不允許請律師。后筆者書面要求國家保密局對該等事項是否涉密進行認定,在其拒不理睬后以非法不作為為由將其訴至法庭——當時,電視里正熱播《潛伏》——此后又與已故蔡定劍老師等合作,就《國家保密法》之修改先生向國務院、全國人大提交專家建議,后被吸收至保密法之修改內容中。最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相關刑事案件。


  二、公安:你已經涉案,不能允許你繼續擔任辯護律師!


  近來,筆者辦理江蘇某地所謂涉黑涉惡案件的當事人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當地律師前往要求會見遭非法拒絕。在與公安交涉無果之后,律師憤而前往檢察機關投訴,后檢察機關下文要求公安機關改正錯誤。公安機關遂以涉案為由,將該律師傳至偵查機關進行詢問,進而以該律師涉案為由拒絕其擔任辯護律師。
筆者曾撰文《“依法刁難”律師又出新招?》,指出如果這種做法推廣開來,偵查機關要不讓某個律師介入案件簡直是太方便了!


  三、公安、反貪:當事人已書面表示偵查階段不請律師!


  筆者在北京、江蘇承辦體制內廳局級干部貪腐案件時,都曾遇見當時的反貪機關出具據稱是嫌疑人的自己寫的偵查階段不需要請律師的書面材料。這確實是正當事由。只是你不讓我見我怎么知道是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呢?!這或許意味著當事人更加需要律師的幫助呢!如果要以窒息的恐懼威脅當事人,或是通過指定律師的方式使當事人無法感受到暫時擺脫公權陰影的片刻松馳,既不人道,也有違法治的基本原則,也未必就能夠通過“一切(包括律師)盡在掌握”把案件辦好。


  前幾天在廣東會見時,得知當年將當時中院一位副院長“辦進去”而立功提拔的基委領導,這些日子也“進去”了——權力在手,最好有所敬畏。如領袖所稱:別看現在鬧得歡,小心將來拉清單!


  四、公安:查無此案!


  曾經,筆者的當事人被警方從深圳半夜抓回,公司同事被告知抓人的是河北某地公安。筆者趕往抓人的公安交涉,經偵、刑偵均稱查無此案;法制、警務督察均稱你不提供辦案民警姓名我們無法接受你的委托手續,他們這樣扯淡的話也能變得如此理直氣壯:你不提供承辦人名字我們怎么接受你的委托手續?!


  ——所幸當事人是某市人大代表,我們往該市人大常委會交涉,終于得到答復人確實是前述公安的人帶走的——再往公安交涉則被告知:這是我們配合JW辦專案,有事你得找JW。


  五配合我們JW辦的案子,你律師怎么能介入呢?!


  再與JW溝通。

  負責的領導同志居高臨下地告知:我們JW辦案子律師哪有資格介入呢?!
  告訴他:我的當事人是以所謂串通投標被公安抓的,依法完全應當及時通知家屬并允許律師會見。
  答:這是配合JW辦案需要,反正配合我們辦案肯定是不會讓你們律師介入的,更莫講會見。



  六、公安:用“贓款”支付的律師費,必須追回來!


  去年上海的李送妹律師在承辦一起非吸案件時,江西鷹潭的公安機關稱當事人所支付律師費系贓款,律師應當知道這一點還要收下律師費,必須追回來!


  按警方這個邏輯:貪污犯請律師用的可能是貪污款,盜竊犯請律師用的可能是盜竊款,受賄犯請律師可能用的是受賄案……總之,任何人犯罪都有可能用贓款支付律師費,所以每一分律師費都可能是不干凈的?!驳娜涡?,其實就是變相排斥相關律師的介入。


  七、法院:委托人不來,我怎么知道你是不是他委托的律師?!


  前年遲夙生律師在明經國案開庭前趕到法院,被法院無法核實委托文件真偽為由拒絕其出庭辯護。而十年前筆者在江蘇辦理一起非法倒賣土地案和近期在某地高院承辦一起二審受賄案件時同樣被法院質疑:當事人沒來,我們怎么能知道委托(或解除委托)的真實性呢?!


  八、你已涉嫌犯罪,不能再做律師!


  近來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文要求切實保障律師會見的權利,點擊粗體字即可閱讀),再次重申律師會見不得被監聽——南昌熊昕律師會見時居然因為會見室滿了而被安排在公檢法的提審室,居然如此湊巧承辦案件的警官就在隔壁的提審室公干,居然公干的民警如此湊巧地停下“公干”在走廊上偷聽到熊律師如何“帶壞”當事人,居然當地的公檢法因為這偷聽的警察的證言而將熊昕律師捉了進去進行審判,不知現在情況怎么樣了?


  想起當年重慶李莊案后不久,我在湖北開庭時嫌疑人“翻供”的同時稱我頭一天會見過他,法庭上所有人的目光都直逼向我......


  九、本案已有(兩名)辯護律師!


  筆者曾經經歷當事人的兄弟和配偶存在沖突,雙方基于各種考慮而希望聘請自己“中意”的律師以排除其他方聘請自己“不放心”的律師。
更多的則是重要案件中“組織”指定自己“放心”的律師,變相排斥當事人或其親屬聘請律師。去年福建法院審理某副部級官員后,出現辯護律師向法院求表揚的鬧劇這背后,則是出事官員自主聘請律師的極端不易。無論何等風光,終不過可有特權但無HUMAN權。


  十、當事人已經解聘你了!


  前年,筆者接受聘請為一位廳局級體制內企業家提供法律服務,對辦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給辦案機關及相關機關發函直言指出。不想辦案機關居然將當事人的媳婦也是本案委托人(退休女教師)也當成犯罪嫌疑人給抓了進去,關押多日后寫出書面材料來稱解除對我的委托!


  我當即回復辦案機關:要解除委托請讓我的委托人在獲得自由后親自來事務所解除委托,否則此種情況下的所謂解除我們不能判斷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無法判斷?;谵q護律師的職責,我們將進一步加強對此案程序違法的監督。此后,家屬終獲自由。而即使解除委托,也并不妨礙我們作為一個公民、一個法律工作者對該案應有的關注與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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