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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是目前律師接觸到最為普及的案件,那么律師在辦理婚姻家庭案件時,有哪些疑難點?切聽小編為您解析。

當前婚姻家庭案件的特點
1、70%的離婚都是由女性率先提出的;
2、婚齡6至8年的夫妻的離婚率最高;
3、80后、90后離婚率高居不下;
4、調和率不高;
5、有婚外情與家庭暴力案件多;
6、農村離婚婦女權益得不到保障;
7、離婚原因多元化,但70%仍以傳統的性格不合為由提出:夫妻缺乏寬容心;家長事必躬親獨生子女難自立;輕率“閃婚”;未婚先孕,不堪重負;婆媳矛盾;家庭瑣事;性格不合;經濟矛盾;家庭暴力、性生活不協調、上網不管家務、雙方都另有所愛等。
8、爭議財產標的額高,性質復雜;
9、債務爭議多;
10、子女撫養權與撫養費成為爭議焦點。
如何做一個優秀的婚姻家庭律師
1、生意人與治療師
2、調解與訴訟
3、專業與敬業
4、堅持與妥協
5、證據與法情
夫妻房屋所有權認定與分割:
一、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并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前,顯然,該不動產所有權應屬于子女婚前財產。
2、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后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則仍可適用本條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后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雙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該不動產的貸款,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二、以子女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并將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在一方子女或雙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屬于接受該出資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
2、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后,則根據解釋2第22條第2款規定應將該出資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相應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雙方名義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合同并以該出資作為首付款所購買的不動產,不管登記在子女一方還是雙方名下都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夫妻一方婚后用婚前個人財產出資購房的
1、如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處理后再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個人財產處理。
2、如房子登記在雙方或對方名下,那個人財產出資行為視為對對方的贈與,整個房子按共同共有處理。
四、婚后一方借了全部購房款或全部首付款的
雙方認可且共同還款的,認定為共同房產和共同債務;
如一方私自借款,對方事后認可并共同還貸的,認定為共同房產和共同債務。
如一方私自借款,房子登記在借款方名下 ,由借款方父母還借款的,如沒有其他因素,認定為個人財產。
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規則
1、夫妻共同債務應先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應以個人財產清償。無論夫妻雙方采婚后所得共同制或分別財產制,對于“合意型”夫妻共同債務,應由配偶雙方承擔連帶責任,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2、夫妻雙方采分別財產制,且債權人對此明知或應知,只在夫或妻一方舉債是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圍內,該債務才是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夫或妻一方所負債務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權范圍,則屬夫或妻個人債務,僅以該舉債方的個人財產承擔責任。
3、夫妻采共同財產制,夫或妻一方舉債為日常家庭生活的需要,則夫妻雙方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在婚姻關系內部,當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夫或妻的個人債務,或者用夫或妻的個人財產清償夫妻共同債務后,夫或妻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追償相應的財產價值或數額。
家族信托的基本原理: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財產或者財產權利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意愿,代為管理、處置和分配該財產或財產權利,從而為受益人獲得利益。
信托的核心是委托人——在搭建信托架構過程中,委托人是整個信托的靈魂人物,信托是否可以建立起來最根本的目的在于委托人的信托意愿是否成立。
信托財產在裝入信托以前都要求委托人對信托財產擁有絕對的物權,否則信托極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權處分,因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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